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院发[2021]12号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选用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教育移动应用选用流程,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要求,制定本选用制度。
第二条 教育移动应用是指以教职员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教育移动应用归口管理部门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单位教育移动应用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各部选用教育移动应用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需求,明确选用目的,严格选用标准。
第五条 各部门要选用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未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选用。
第六条 各部门选用教育移动应用前要充分征求使用者意见,向使用者详细说明选用目的、用途等。要求教职员工使用的要征求职工代表同意,要求学生及家长使用的要征求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同意,要求下级单位使用的要征求下级单位同意。
第七条 各部门确定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经使用者同意后,提交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通过。
第八条 各部门将经过集体决策后的教育移动应用相关材料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进行使用者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选用教育移动应用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禁私自选用教育移动应用。
第十条 各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已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未完成使用者备案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如需自主开发教育移动应用,推广使用参照本选用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